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试点的工作意见
(初稿)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土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明确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要求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而设置的管理制度。为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监理报告试点工作,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施工现场监理职责落实,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全面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合力推动。进一步落实监理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将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作为政府监管的延伸,加强与现行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推进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
精心策划、创新并行。开展调研,坚持精心设计,采用信息化手段,与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相结合,实现便捷高效的监督管理,为全国实施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树立典范。
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根据不同地区的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以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为试点地区,开展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试点工作。力争在2018年年底之前,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落实监理报告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健全质量监督机制,提高工程建设监管水平,使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加快编制并完善适宜各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确定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定位,严格界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项目范围,制定监理报告的具体形式及内容,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操作细则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宣贯和具体实施。
(五)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制定并完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各方主体的具体责任,并进一步责任细化,鼓励制定相应奖惩细则,确保工程质量监理报告顺利有序实施。
(六)充分提高便捷性及可操作性。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作为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的有效手段,应充分调动监理企业的积极性,提高可操作性及便捷性,形式简洁、分类明确、重点突出,不断提高其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七)提升基础性配套工作。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发布的同时,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整体性、便利性及易操作性,逐步实现各项信息的整合统一、相互关联,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高效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作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重要工作,定期检查实施效果并不断完善。
(九)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并配套相应指导手册和管理条例,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支持力度。引导并要求监理单位按照规定实施报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惩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有序实施。
(十)做好宣贯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意义及要求,明确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定位,做好监理报告实施的宣贯工作,提高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认知度,营造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督部门支持实施的良好氛围,促进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发展和落实。
四、实施步骤
(十一)动员部署。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并结合制度颁布相应指导手册及管理办法,全面动员部署提升行动。
(十二)组织实施。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引逼机制,明确监督处置,强化责任落实,利用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作用,高效快捷的实施政府监督管理。
(十三)总结推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定期组织开展监理报告实施的反馈交流,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逐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